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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卫健委:七条规定规范处方药销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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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日,省药监局联合省卫健委和省医保局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处方药销售使用管理的意见》,加强处方药销售使用管理。 来源:福建新闻网、新华网 近日,为严格处方药销售使用管
近日,省药监局联合省卫健委和省医保局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处方药销售使用管理的意见》,加强处方药销售使用管理。
来源:福建新闻网、新华网
近日,为严格处方药销售使用管理,规范医疗机构与零售药店之间处方流转共享,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保障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可及,福建省药监局联合省卫健委和省医保局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处方药销售使用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对保护促进处方药合理销售使用、规范处方流转共享、推动“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等方面做了七条规定。
严格处方药凭处方销售使用,《意见》明确,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零售药店可凭处方笺、电子处方等作为销售处方药的有效凭证,并留存处方,按规定做好销售记录。零售药店应当经药师审核、核对无误后方可调配、销售处方药,禁止未经药师审核或未凭处方调配、销售处方药。
探索慢性病长期处方管理,《意见》指出,对于高血压、糖尿病等疾病诊断明确、病情稳定、需要持续用药及管理依从性好的慢性病,对评估后符合要求的慢性病患者,一次可开具12周以内相关药品。首次长期处方必须在实体医疗机构开具。
完善处方有序流转机制,《意见》明确,坚持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促进医疗机构处方合理流出,推进医药分开。医疗机构应按药品通用名开具处方,并主动向患者提供处方或内设自助设备供患者自行打印处方。
规范处方药购药渠道,《意见》明确,门诊患者可自主选择在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购药,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患者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但医疗机构或医师不得要求患者到指定药店购药。对纳入按病种或DRG收付费管理的,不得要求患者在外购药并另行收费。
根据《意见》,福建省推进“互联网+药品流通”,积极发挥“互联网+药品流通”在减少交易成本、提高流通效率、促进信息公开、打破垄断等方面的优势和作用。引导“互联网+药品流通”规范发展,支持药品流通企业与互联网企业加强合作,推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培育新兴业态。
《意见》明确,发展“互联网+”医疗服务。鼓励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开展在线复诊、在线处方等互联网诊疗活动,通过自建或第三方平台,为零售药店销售处方药提供合法的处方来源,方便群众合法合理用药。
加强电子处方规范管理,《意见》指出,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互联网医院或批准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医师可开具电子处方。电子处方审核、调配、核对人员必须采取电子签名或信息系统留痕的方式,确保信息可追溯。
文章来源:《中国处方药》 网址: http://www.zgcfyzz.cn/zonghexinwen/2021/0210/59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