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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三方平台直接销售处方药违规?判例来了!
作者:网站采编关键词:
摘要:近日,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2020年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8)》,其中一则信息是--山东省某药店因在药房网商城开设药店销售处方药物而受到了行政处罚。 处罚的理由
近日,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2020年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8)》,其中一则信息是--山东省某药店因在"药房网商城"开设药店销售处方药物而受到了行政处罚。
处罚的理由是,购药人通过"药房网商城"线上提交订单并支付购药款,而未提供互联网医院开具的电子处方或上传纸质处方照片,药店则利用快递将药品邮寄给购药者。截止查处日,该药店通过药房网商城共销售处方药61笔,货值金额4813.62元。
处罚依据是《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如果违反上述规定,进行处方药销售,则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进行处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以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基于上述情况,处罚结果是:责令药店改正该行为,给予药店以下行政处罚:警告,并处违法销售处方药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4813.62元。
关于不得采用邮寄、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最新的政府文件是去年国家商务部正式印发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负面清单明确指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违反规定采用邮寄、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
新版《药品管理法》也规定,网售主体必须是首先取得许可证的实体企业,即线下要有许可证,线上才能够卖药。
关于采用邮寄、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的处罚,近年来经常见于媒体。
如2019年5月,武汉一家药房因"网络交易的方式直接向公众邮寄销售心可舒颗粒",遭到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
再如今年2月份,定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一则以邮寄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案,菏泽市定陶区康民大药房以邮寄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被罚款1.5万元。
针对处方药不得采用邮寄、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各法规一直是禁止的,不管是《网络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还是《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都明确表示,不得通过网络直接销售处方药。
目前国家制定法规中,规定药品可通过网络销售药品的是新版《药品管理法》。其中第六十一条规定: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通过网络销售药品,应当遵守本法药品经营的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等部门制定。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在网络上销售。"
按照新版法规规定,除毒麻精放、血液、疫苗等制剂不得在网络上销售之外,其他的并未明确不能销售,只是表示应当遵守本法药品经营的有关规定。
按照上述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判例,是不是就意味着不得通过网络销售处方药?
笔者认为并非如此。来看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细则,通过五个方面进行了确认处罚,第1条和第5条说明独立承担责任的主体,且为实际经营者,第2条到第4条证明当事人存在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的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的行为,有时间、方式、品种、数量、价格等明细信息加以佐证,故进行处罚。
由通篇处罚文字描述能够看出,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的行为是处罚的重点。
再回到《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版)》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违反规定采用邮寄、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那么"不得违反规定"这六个关键字该如何理解呢?
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版)》通知中,"★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违反规定采用邮寄、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中最前有个实心五角星★,这个符号代表的含义是:个别设立依据效力层级不足且确需暂时列入清单的管理措施,应尽快完善立法程序,并以加★形式在清单中标明。
文章来源:《中国处方药》 网址: http://www.zgcfyzz.cn/zonghexinwen/2020/0722/39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