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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网络销售处方药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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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新修订《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通过网络销售药品,应当遵守本法药品经营的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新修订《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通过网络销售药品,应当遵守本法药品经营的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等部门制定。”
2019年12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修订《药品管理法》回应社会关切热点、综合多方意见,以保障药品的安全、有效、可及为目标,取消了《药品管理法(修正草案)》中“不得通过药品网络销售第三方平台直接销售处方药”的表述。新修订《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通过网络销售药品,应当遵守本法药品经营的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等部门制定。”同时,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在网络上销售。”据此,网络销售处方药在法律层面上并不禁止,但在满足人民群众用药便利、可及的同时,如何通过法律规制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可及进而实现药品安全的可控性,在新修订《药品管理法》中并未详细规定。现本文从药品分类管理政策的历史由来、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政策的演变、网络销售药品的现状,特别是网络销售处方药的现状、法律规制等方面进行分析与探讨,认为在现阶段以完善处方药销售线上线下一致原则并采取严格的法律规制较为妥当。
一、药品分类管理政策的历史由来
对药品进行分类管理,始于20 世纪50~60年代西方发达国家。20 世纪90年代末,国家有关部门吸收借鉴发达国家药品分类管理的经验,并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1997年1月15日)第(27)项中首次以党中央文件的形式载述“国家建立并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和中央与省两级医药储备制度。” 1999年6月,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订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局令第10 号,现行有效),于2000年1月1日正式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其中对于处方药的规定,主要表述如下:“根据药品品种、规格、适应症、剂量及给药途径不同,对药品分别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进行管理” “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 “处方药只准在专业性医药报刊进行广告宣传” “根据药品的安全性,非处方药分为甲、乙两类”等。
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45 号),其中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对药品实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新修订《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继续确立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并明确授权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
二、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政策的演变
20 世纪90年代,互联网商品交易活动开始在我国盛行,网络销售药品时有发生。对是否允许网络销售药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政策从完全禁止、试点探索、有限度放开并实行许可制度直至取消经营许可审批的趋势演变。
1.完全禁止网络销售药品阶段
20 世纪90年代,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销售药品实行完全禁止的政策,如《关于印发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药管市〔1999〕454 号)第十四条规定:“处方药、非处方药不得采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销售等销售方式,暂不允许采用网上销售方式。”
2.试点探索阶段
21 世纪初,随着互联网交易的蓬勃发展,网络交易药品的呼声日益高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广东省、福建省、北京市、上海市四地试行网络销售药品试点工作,并下发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药品电子商务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药管办〔2000〕258 号,已失效),通知对药品电子商务的定义、药品电子商务网站的国家审批制度、网络交易药品的流程及监管进行了明确规定,特别规定了“未与药品电子商务试点网站签订协议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从试点网站获取相关信息,但不得利用试点网站进行药品商业信息发布或进行网上交易活动。个人从进入网站的零售企业购买非处方药品的除外”“严禁无生产、经营企业名称,无批准文号和质量检验报告的药品,以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有特别限制的药品(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等)上网进行信息发布或交易”等内容。
文章来源:《中国处方药》 网址: http://www.zgcfyzz.cn/qikandaodu/2020/0708/3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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